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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莱西格“开放与创新”专题演讲全文:知识共享在构建著作权未来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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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莱西格:非常感谢大家。我想用三个小故事来开始今天的演讲。

首先是一位美国法学教授发表于1994年的一篇论文。他在文中指出:“19与20世纪之交,美国的版权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自相矛盾,并且难以理解。这部法律适用的范围还不是很广。对于书籍、地图、图表、图画、雕塑、摄影或音乐作品的作者或出版商,他们会和版权法打交道;但是书商、音像制品的出版商、电影制片人、议员和一般的消费者和版权法律完全没有交集。90年后,美国的版权法技术性更强,自相矛盾之处更加突出,而且更加难以理解,更重要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已经遍及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可以说各式各样的复制和传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大多数人无时无刻不在和版权法打交道。”

接下来是我的第二个故事。画面上的人物是John Phillips Sousa,他曾于1906年在美国国会的听证会上就一项新技术进行陈词,这个技术就是留声机。John Phillips Sousa不喜欢留声机。他说:“留声机将会毁掉这个国家艺术的发展……我小时候,随处可见聚在一起的年轻人,唱老歌、唱新歌,但现在每日每夜都是这样一个机器在播音。人类的声带将会随之而退化,就像人猿的尾巴退化成人类的尾骨一样。”我希望大家注意的是这样一个场景:年轻人聚在一起唱歌——这是个具有文化意义的场景。用当代计算机术语来说,是一种读写文化,人们能够参与到文化创造和再创造当中。John Phillips Sousa所担心的是人类会丧失进行创作和再创作的能力,被机器的作用取代这种能力。而现状就是我们失去了读写文化,与之相应的是用当代计算机术语可以称之为“只读文化”的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普通人的声带失去了作用。当我们回过头去审视20世纪发达国家的历史,我们很难说John Phillips Sousa的观点是否正确。回顾整个人类的文化史,艺术从来没有出现这种集中化的趋势,也从来没有达到现在这样的专业化程度。由于这种“邪恶”的机器,普通人的创造力不断被取代。广播塔、电视塔这样的技术,把文化变成被动的消费活动,使得我们可以进行高效的消费——即“读文化”;而效率较低的、非专业的业余创作,即“写文化”,则逐渐凋零。新技术便于聆听,但不便于表达;利于欣赏,但不支持创作。20世纪是人类文化史上独一无二的一个世纪,文化成为了只读的文化;而在人类历史上其他任意一个世纪,文化都是既可读,又可写的。

最后一个小故事:2002年,图中的这位音乐家作了一首吉他曲,题为《My Life》。他通过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了这支曲子。后来一位女士又编入一段小提琴曲,她从来没有见过这位原作者,两人从来也没有过交流。这位女士改编了这首曲子,并且把歌曲的名字改成《My Life – Changed》。后来至少有60个人用类似的方式对这段音乐重新进行编排,把这样一个创作活动发展成为一个对音乐进行重新混合的网站。在前人创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完全合乎版权法的规定,也没有律师的参与。

这就是我带给大家的三个小故事。我希望通过这些小故事来表达一下我的一些观点。首先,我尊敬的的同事,和我共同发起知识共享项目的Jimmy Wales,建议我们审视一下创作是如何出现的,又是如何在一个生态系统中——或者说在某种环境中——进行演化的。在这里,所谓环境意味着进行交换的条件,但是不同的生态圈又有着不同的规则,其差异是由其构建的基础形成的。有的生态系统是以金钱为中心的,有些则不然。有的生态圈会涉及到金钱,但金钱不是重中之重。这就产生了差别。比如职业化的创作者:以披头士、鲍勃·迪伦、John Phillips Sousa等为代表。对于这个创作者的生态圈,对作品的控制非常重要,必须保证他们所进行的创作能够进行物质或者金钱上的回报。这个生态圈的存活取决于版权的保护是否完善。这种创作与业余的创作有所不同。——这里的业余创作指的不是门外汉的业余创作,而是因为热爱创作而进行的创作,而不图金钱回报的创作。这种创作带来的是一种共享经济。什么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指孩子之间的、朋友之间的或者是爱人之间的经济交换。这种创作不是以金钱为目的,我们必须用这种共享的经济体来界定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果把金钱引入这种关系,这种关系就会从本质上发生变化。比如说,如果有个朋友说请你和他下周一起吃顿饭,而你回答说:你给我50块钱我就去。这就不是我们所说的共享经济——一旦金钱介入其中,这种关系就会从本质上发生变化。我所说的共享经济是指超越金钱的经济共享,创作不仰赖于金钱,而依赖于自由分享使用的能力。我们也可以看一看科学领域的创作生态圈:包括教师、学者等等。图中显示的是一个17世纪的学者,你看,他的表情表现出一种罪恶感,因为他在抄袭,他是17世纪从事盗版剽窃的学者(笑声)。学术、科学和教学领域的创作仰赖的是一种非常复合式的经济,他们得到的回报取决于作品的自由使用。一方面是为了爱好,这种爱好超过了对金钱回报的追求,但整个生态必然仍然仰赖于自由使用,以及所谓的“合理使用”:通过有限制的方式来合理使用和传播他人的作品。

这里的关键点是:前述几种生态它们之间会彼此共存,而且是互补的。版权制度必须能够支持每一种生态圈的创作活动。既需要支持专业人士的工作,给他们足够的激励;同时也要给业余创作者和学者以自由的空间。所以版权要实现的是两件事情,不是一件事情,必须提供激励,同时也要保证自由。

这种生态的确会不断的变化,技术可能会改变这种生态,政府可以用不同的资助方式来体现支持。在18世纪所崇尚的音乐到20世纪可能是一种完全不一样的音乐风格,这种生态下的经济也会与时俱进。互联网也改变了这种生态,它改变了专业层面的创作生态:例如Napster和iTunes的音乐共享平台,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新市场,提高了多样性,让我们随时随地都能购买到我们想要获得的服务。互联网同时也改变了学界的生态圈:通过期刊、论文的网站让大家免费的取阅,这种颠覆性的改变使得我们的知识能够快速的流传。同样技术也改变了业余人士或者是非专业的创作人士,像Youtube,通过回应机制让我们重新找回了读写文化。

比如大家现在听到的这段音频。听者把同样的音乐用不同的乐器进行了新的演绎,制作成一个不同的版本,在Youtube上得到了7900万人次的点击。这个混音作品在Youtube上得到了 2600多个回应,人们把这段音乐通过不同的方式演绎。

美国有一部很棒的系列电影,故事的主角是80年代的一群年轻人。这个系列的第一部叫做《早餐俱乐部》。有人把这部电影的视频提取出来,经过编辑后配上凤凰乐团的一首曲子。这就是第一版创作出来的片段(莱西格教授演示了一段配乐视频)。这段MTV激发了世界各地许多人的创作灵感,他们用自己生活中的场景制作了各自的MTV视频(教授继续演示了多个视频片段)。

这个过程就是我们所谓的混合创作(Remix)。Remix使用了数码技术,而这就是John Phillips Sousa所描述的场景:年轻人聚在一起唱老歌、唱新歌的场景。这和Susa描述的场景完全一致,只不过这个场景并非发生在某个家庭的后院,而是通过数码平台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共享进行传播,并且激发出更多参与者的创作灵感。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生态圈。在这里,我们要面对的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保护了版权吗?答案很简单,没有。版权系统没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没能与新的变化保持一致;在我们这个数码时代,没能起到激励艺术家进行创作的作用;也没能保护业余创作者和科学领域的创作自由。版权系统的这些失败并非偶然,其原因是版权整个架构的本身是不符合现在这种方式的。在数码环境中,传统的版权保护框架完全不合理。现行的系统对于每一次复制都要求法律的介入,这种制度在数码时代完全丧失了合理性。它限制的太多,真正能够监管的又太少。举一个例子,版权法没有为实体书的一种使用方式进行规定:读书。读书不属于“合理使用”,读书纯粹是自由使用。因为读书不会产生这本书的另外一个副本,把书送给另外一个人不属于合理使用,是自由使用,因为这个过程同样没有进行复制。把书拿来进行销售,至少在美国是不侵犯版权的,因为销售同样不产生副本。全世界也没有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对把书拿来当枕头睡觉的行为进行规制,因为这个行为也不构成复制副本。这些未进行法律保护的行为,和法律进行保护的行为,相互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美国法有关于“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规定。这些情形受到法律规制,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现在我们进入了网络时代,在数码环境下,每一次的使用其实就等于一次复制。这样我们就从原来法律保护、不保护和合理使用例外情形所达成的平衡,进入了一种版权保护无处不在的状况,因为我们进行文化活动的平台改变了。版权法在过去100多年的演变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和数码时代的来临,现在人们几乎无时无刻不在与版权法打交道。其原因不在于我们自己,而是版权法最初设计的框架问题,导致版权法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同时又不能够有效的实施。过去15年的数码革命,美国花了很长时间进行打仗,这场战争是版权之争。过去美国电影协会的主席曾经说过,这是一场恐怖主义的战争,照他这么说,我们的孩子就变成恐怖分子了,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整个架构失败的原因。它是由数字技术和版权框架冲突造成的,我们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10天以前,我在日内瓦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讲过,我们必须启动一个对版权体系进行修正的进程,中国需要推动这种进程的发展,让这种法律在数码时代具有合理性。短期来讲我们需要鼓励大家自愿通过授权许可协议发布版权作品,以凸显对版权的尊重,同时对版权制度形成一种平衡作用。这就是我们在8年前发起的知识共享项目,我们想通过这个项目给作者提供一种简单的方式,让他们能够把自己希望的权利状态明确地表达出来,把所有权利保留的模式变成部分权利保留的模式,一部分权利是保留在自己手里,其他权利让度给公众。

对作品进行许可授权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实现。在这里,我们可以选择允许自由使用的条款和进行限制的条款,通过一些简单的问答来确定权利状态。你可以选择是否允许用户基于你的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如果你允许演绎创作,你还可以要求作者采取同样的方式对演绎作品进行传播。这种许可通过不同的方式支持不同的创作生态圈。自由度最高的许可协议是CC-署名协议,这一协议适合所有的创作生态圈。署名·非商业性使用要求用户保留作者署名的同时,不对作品进行商业目的使用,这更适合业余创作者的生态圈。最近我们进一步把这一模式发展到“CC+”,允许作者自行编制许可协议。

举例来说,图中显示的是Jamendo音乐网站,在这个网站上发布的作品是通过CC协议进行授权许可的。通过简单的点击就可以为作品设置商业性使用的权限。署名·相同方式共享协议允许作者在要求保留署名的同时,进一步要求用户以同样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传播。最近,我们还发布了两套新的许可协议,允许作者直接把作品置于公共领域。。

2006年《中国日报》报道知识共享项目在中国正式启动,可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件。去年也发生了一件大事,半岛电视台网站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了大量的视频,这就使得视频的材料可以进行大范围的传播。白宫也是用CC的许可提供给观众,使它能够自由的向公众进行材料开放。2009年我们看到通过CC协议进行授权许可的资源数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一共有3.5亿份通过各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的资源。我们看到了传统许可方式比重在减少,我们也有了一种简单的许可方式,能够使我们支持科学的共享经济。

十二天前,比利时的一个法院对一起诉讼做出了判决,当使用作品的方式与CC协议授权许可相悖时,法律认可了CC协议,并保护了作者的权益。据我所见,中国在使用这种新的许可方式时是能走在前面的,能够尊重更加个性化的著作权权利选择。我们也需要法律的变革,但是这个过程需要更长期的努力,我认为中国应该从中起到推动性的作用。十天前我在日内瓦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考虑启动一个“Blue Sky”计划,它的任务不是研究解决当前世界的版权问题,而是分析未来将会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在数码时代,版权法律的基本框架应该是怎样的。

版权制度首先要是简明易懂的,如果法律要去制约15岁的人,那就必须要让15岁的人能看得懂。但是现在法律并没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应该对法律进行重塑,使其简单化。

其次要高效。版权法是关于产权的法律,同时也是人类所有的产权法律当中效率最低下的一种。在现行版权法律体系下,我们甚至无法确知产权的归属。因为版权法律不要求对产权进行登记造册。其解决办法是要恢复各种现代程序。在作品发布后一定时间内,需要进行注册或者标识权利状态,比如美国的唱片协会也是支持这个想法的。

第三,法律应该更有针对性,有选择的进行规制,要对专业作者和业余创作者进行区别。我是搞学术研究的,我喜欢使用表格:图中的表格当中各种不同的方式都在受到版权制度无效率的规制,(展示表格)很显然,这个领域需要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展示表格)这个领域应该完全不受到版权规制的,可以让业余人士进行混编。介于两者之间的部分是比较难界定的。法律应该注重于版权真正能起到作用的部分。

第四,法律应该是行之有效的,让艺术家能够得到回报。现行制度的表现还不尽如人意。

第五,法律不能脱离实际。比如说P2P文件的共享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不少人称之为盗版行为。针对盗版行为的战争已经打了十年了,结果是完全彻底的失败,并没有有效阻止P2P文件的分享。有些“战争”可以说是毫无终结希望的,这种仗怎么去打。是要罚的更狠吗?我们的想法是反其道而行之:打仗的目的是要取得和平。比如法定许可或者自愿的集体许可,它也能够实现版权制度的目的,也能够应对P2P的行为,我们需要去购买和平。有一个搞专利的团队,他们建议像药品专利,一个国家可以去付钱把GDP的一部分份额拿出来建立基金,这些基金用来鼓励创作。国家为药品专利付费之后,大家都可以拿来用,就不用考虑药品专一的许可费,可以充分减少制造成本了。对于版权也是一样,美国可以把GDP的0.2%拿出来作为版权许可费,我们也可以这样做。我们要认识到一个真理,这场战争是打不赢的打不完的。如果十年前我们这样做了会有什么不同呢?第一,艺术家会更有钱,因为P2P的战争赢者是律师。第二,企业之间也会进行更多的战争,他们一旦了解了规则是什么,就会在规则下面进行竞争。我们不会把一代人当做罪犯来处理,孩子们被老师告知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们会把这种观念内化,认为自己是罪犯。我提到的Blue Sky计划至少是一个五年计划,我们必须用这么多的时间,也许可以达成一个伯尔尼公约第二——如果在北京来做我们也可以叫做北京公约第一。不管怎样,这种体系是能够真正在数码时代形成的体系。

在结束的时候我还想再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图中显示的是三年前纽约市的律师协会,房间很漂亮,里面有红丝绒的窗帘和红地毯,律师协会的会场可以让所有律师进行讨论,讨论纽约律师所关注的话题。他们在努力研究合理使用的规定与美国已有的法律框架如何才能保持一致。美国法对于是否合理使用的判断遵循四个原则。四个律师每人讲15分钟,讲完之后大家一脸糊涂,被这极端难以理解的四个原则彻底搞晕了。每次看到这张照片我就想起当天演讲的情形。这个情景让我想起了什么呢?

我二十几岁时候,花了很多时间到前苏联去旅游。那些律师的表情就让我想到了前苏联体系中。1976年,如果你告诉他们前苏联面临解体的命运,他们可能不相信。1989年你要告诉他们这一点,就已经太晚了。1976年到1989年之间我们在做什么呢?中间浪费的时间我们是可以给前苏联提点建议的。有人说我们这种想法是疯了,因为这个社会普遍的想法是听律师的,觉得律师说的都是对的。由于这些律师的坚持,所以同样的现状就继续持续下去,因为他们觉得问题不在于法律,而在于盗版的人。所以,有时真正发疯的是律师,因为现有的版权体系是不可能在数码时代适用的。这两种选择我们好像都无法接受。

我们有越来越多的人正在摒弃版权的概念,越来越多的新一代的人觉得版权是没有道理的。但是我不觉得我们应该这么被动地放弃版权制度。我相信戈尔巴乔夫当时说的,我们的这些变革是要对抗极端分子的。因为这些极端分子代表的是更大的恶。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应当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到推动作用,我认为这种作用会非常重要。对于我们已经使用的这些技术——要知道技术是杀不死的,只能给技术安上一个罪名,加以限制。我们不能够让人们停止使用这些技术,约束不当的结果只会让这种行为转到地下。对于小孩是同样的道理,我们不能够让大家变成被动接受的人。在美国,孩子们成长在这个多变的时代,他们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行为,都与法律相悖。我们应当认识到,过着一种与法律相悖的生活是有害的,对于法治社会是一种破坏——至少是民主制下的法治。我们需要法律引领我们走出这种境况。

谢谢!

本文转自《CCQ通讯》总第8/9期:http://cn.creativecommons.org/cc-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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