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中国大陆

关于CC和CC组织

关于知识共享

知识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相冲突吗?

不冲突。我们的许可帮助您保留您的著作权,并且以一种灵活、开放的形式帮助您管理自己的著作权。事实上,我们的许可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强制执行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原因在于“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们希望能够鼓励科学、艺术的进步,并且认为帮助作者或是许可人根据他们的喜好调整他们著作权的运用,这样也能达到鼓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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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组织创建许可内容的数据库吗?

不。我们认为在网上没有一个单独的组织能控制一个信息库。我们创设这些工具的目的是使得网络能确认和分类各种分散的作品。我们的职责不是收集许可的内容,或是制作许可内容的数据库。

在我们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些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的文字作品,视频作品,图片作品,视频作品以及教育作品的范例,以让大家了解我们的许可协议和元数据可以如何使用。但这并不是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的全面的分类,也不是我们构建一个数据库的开端。它们只是对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一些不同媒体形式的作品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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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会进入”公共领域”吗?

不会,因为许可人没有放弃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仅仅是帮助您告知别人可以何种方式使用您的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如果您希望使自己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资料领域--你可以使用“ 公共领域捐献”。将你的作品捐献到公共领域,你就放弃了对作品的所有权利。但是,公共领域捐献在美国之外的司法管辖区可能是无效的。在中国大陆,公共领域捐献许可协议就不能适用,因为中国著作权法不允许作者放弃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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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的出发点是什么?

知识共享的出发点,就是由于现实中许多权利人并不想行使法律赋予他的全部知识产权,我们认为许多人都想以简单而又可靠的方式向公众申明“保留部分权利”或是“无任何权利保留”。许多人很久以来就知道,保留全部的知识产权不能使他的作品像他所预期的那样得到广泛的传播和使用。比起保留全部权利的模式,许多的企业家和艺术家现在更喜欢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因为它能给他们的创新投资带来收益。还有一些人许可公众自由使用他们的作品,从而得到自我实现。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有一点我们很清楚,创作者们非常愿意与他人共享他们的作品,包括再使用、修改和传播作品的权利。“知识共享”通过在网站上无偿提供一系列的协议,意在帮助人们表达渴望共享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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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想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随着数字革命和互联网的到来,用多种高质而又常是专业的方式传播作品突然间变成了可能;穿越时空的界限合力完成同一作品也有了可能性;全球范围,以分散的方式和相对低廉的成本创作新的作品、演绎作品或是汇编作品也不再是痴人说梦。

这提供了一个良机,使得对于知识成果和创新空前的、巨大的激励有了可能。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相互联系和沟通,在这种相互联系下的互助合作将取得一人想要的准确信息变成了轻而易举的事,同样,获取完成任务所需的、或用以解决问题的准确信息也成了举手之劳。对于已存在作品的创造性演绎也因为技术和媒体的集中而变化出多种新的方式,例如重新汇编,解构。

另一个显著的方面在于,全球化不仅影响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也影响到科学和教育的领域,以及其他存在新的有效合作模式的社会领域。免费的百科全书Wikipedia和免费开放软件源代码的社区就是这种社会经济现象的例证。许多与他人共享自己作品的作者不是为了要(马上)取得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学习,为了得到认同,当然还有为了帮助别人。

这些激动人心的新进步、为未来提供无限可能的创新却面临困境,这不单是因为新技术被用于大规模侵犯著作权,还因为作者和制作人所享有的要求付费使用他们作品的合法权利要求被许多用户普遍地认为是无稽之谈,尤其是年青人。相对的,大多数权利人运用四种策略来应对:(1)、设法阻止能被用于侵犯使用的技术的发展;(2)、发展各种工具,使他们在前所未有,甚至是我们难以想象的精密度上掌控自己权利,以数字权利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对抗无授权的复制使用 ;(3)、通过成功的游说,以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来支持前述的保护措施;(4)、开展大规模的公众性活动,教育年青人不要侵犯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或其他。

这些反应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所关注的是这些措施的结合使用可能会使得许多机遇被扼杀在摇篮中,这些机遇包括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以激励创新的机遇,还有上文讨论的解决问题和合作的机遇。如果创作者和许可人不仅需要就复杂的法律规则进行谈判,还要对讨厌的技术障碍进行商议,那么很多人就会要么选择无视法律规定,要么不进行创作。

我们的选择是为创作人和许可人提供一个简便的方法,使之说明他们希望他们的作品对公众开放到什么程度。采用这种方法,共享作品或在创作性作品上再创作变得很容易,也使得创作人和许可人保留部分权利,同时放弃另外的一些权利成为可能。从本质上说,这就是我们的任务。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的权利,我们想让作者以别人能理解的方式,更为简便地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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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开创了“知识共享”?

计算机法和知识产权专家James Boyle, Michael Carroll, 以及Lawrence Lessig,麻省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教授Hal Abelson,曾经做过律师、纪录片摄影,后又成为计算机法专家的Eric Saltzman,公共领域网出版商Eric Eldred,他们在2001年创立了“知识共享”。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的教师和学生们在“知识共享”起步的前几年,也为该项目的走上轨道而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互联网和社会研究中心也给予“知识共享”慷慨的支持,目前知识共享组织就设在该中心。

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或者工具需要支付什么费用吗?

不,他们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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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组织为谁服务或者它代表着谁?

知识共享组织服务于创作者、创造性作品的使用者以及从创造性材料协作中获益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我们帮助那些想要以宽松的条款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创作者,那些希望创造性使用他们作品的创作者以及那些从他们的协作中获益的创作者。我们希望老师、学者、科学家、作家、摄影师、电影制作者、音乐家、美术设计人员、网络爱好者,包括许可人、读者以及阅读者——都能从使用我们的工具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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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组织是否存放或者拥有一些作品?

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帮助您许可您的作品,向您提供更容易发布您作品的工具。我们也向用户提供查找许可作品以及更容易地理解他们的许可条款的方式。但是我们不拥有、也提供任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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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组织是否涉及数字权利管理?

不涉及。我们所做的只是权利的数字化表达,而非管理。我们的工具只是使得明了作者所保留的权利变得更为简单,但是我们并没有提供实施作者所保留权利的工具。而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则我们不同,它除了已数字化的方式表达权利之外,还提供实施这些权利的技术。

为什么我们不提供技术来实施权利呢?这有很多的原因。 大家最熟悉的原因就是技术不能够保护,例如合理使用的自由。 换种说法,就是说合理使用不能够被编码。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认为,工业技术实施阻碍了未计划的对创造性作品的创造性再使用。我们鼓励这种使用。我们和其他很多人一样都对过度使用“管理”权利的技术对创作造成的压制深切关注。

著作权毫无疑问应该受到尊重,但是我们更希望它们按旧有的方式被尊重——人们尊重使用作品的自由和限制,这些自由和限制由作者选择,通过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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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试图用数字权利管理工具来保护一部按照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将会怎样?

如果一个人用数字权利管理工具来限制任何许可协议所授予的权利,那么这个人就违反了许可协议。我们所有的许可协议都禁止被许可人“通过任何控制访问的技术手段来发行作品或者以一种与许可协议条款不同的方式来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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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C在中国大陆的译名–为何我们采用“知识共享”一词?

我们采用意译一途而非直译是为了下列两个原因:
其一是为了正确的、而且充分地表达CC的开放性理念(OPEN  ACCESS),因而选择了一个具有囊括性而且包容性极强的译名,使得CCChinaMainland面向中产、小康以及我国的广大的农民与工人群体。此外,“知识共享”一词平易近人,有利于各种不同背景的使用者迅速理解其含义,有助于我们今後的推广工作。我们认为国内的文化精英秉承了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以民为本”的精神,也能理解与接受这个适合国情的约定俗成之语。
其二,“知识”一词扩大了CC作品的内容范围。CC中国大陆的作品不但包含了文艺音乐与狭隘意义上的创作概念,同时也囊括了科学作品、以及农村生活以及边缘群体的创意与作品。铺开原创的知识面、面对城乡的创意者和使用者,CC才能真正在中国的土壤上开花结果。
在命名上,我们选择了“知识共享”一词,是为了针对国情、发展具有特色的中国大陆CC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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