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课之希望:尽可能开放,无障碍共享

北京大学李晓明教授(右一)
慕课带来一阵风,吹了三四年,从中国大学里吹出了千门课程,飨千万学习者。随之而来的,一直有两个问题,备受关切。其一,学那些课程有什么用?其二,如何能持续发展?这两个问题其实密切相关:越是有用,就越能持续发展;用的人越多,就越有希望。 这里想探讨的,是上述两个问题背后的一个问题,即如何降低慕课应用的广义成本,或者说门槛。所谓“广义成本”,除了直接经济方面的成本,在此着重指让慕课被广为知晓、可有效采用等所需要付出的努力。对于其含义,这里举个例子可见一斑。想象一个位于偏远地区的地方院校,校园网出口带宽不算好,学生直接在校外平台上学慕课有困难,于是想把那些课放到校园网上来,现在这就是一个广义成本会高到让人放弃的事情。其中最大的障碍,还不是筹资采购所需的设备,而是和相关方面商议“能否把你们的课程放到我们校园网上来”。 2015年,教育部发布了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从政府层面吹响了在中国建设与应用慕课的进军号。其中计划要分批认定几千门国家精品开放在线课程(慕课),令人鼓舞。而且,文件中明确的“先建设应用,后评价认定”方式,体现了一种积极的改革精神,奠定了国家精品慕课有用、能用的基础。然而,它们是否能被广泛地用起来依然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我认为,大范围慕课应用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知识产权安排上坚持一种行之有效的开放共享精神与实践。为此,建议借鉴国际公认的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许可协议,既保护慕课作者的著作权,也排除影响开放共享的不必要障碍。具体来说,即在国家开展慕课认定工作的相关文件中指出: 凡申请国家认定的慕课,即同意如下许可协议:CC BY-NC-SA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其含义是:作者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以适当的方式标注作者署名的条件下,允许任何人做非商业性采用,他人基于该作品形成的演绎作品必须采用同样的许可协议进行许可。这三项授权要素的约束对象是作品的使用者。只要遵循上述授权要素,任何人都可以不用再询问地免费使用相关资源。 为进一步理解这种知识产权安排的意涵,下面给出在这种协议下一些典型应用场景示例。假设北京大学一门课程“X”初始部署在华文慕课(北京大学慕课平台)上,并同意采用这个协议。那么:- 其他任何大学不仅可以让自己的学生在华文慕课上学这门课,还可以将X部署在自己校内的平台上,让学生更方便地学习。这个过程不需要再征得北京大学(以及X作者)的同意。宣布采用这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就意味着相关权利人已经事前进行了非商业性使用权的许可。
- 中国大学MOOC、学堂在线等,甚至国际上的商业平台(只要这些平台对相关资源进行非商业性使用)也可以部署X,为广大学习者提供免费的学习服务。这个过程不需要再征得北京大学(以及X作者)的同意。
- 这样一种知识产权安排鼓励广泛的非商业性使用,但同时并不禁止一个平台希望对X做商业性利用(例如,收取一定的费用、引入广告等,无论提供或者不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但这需要经过X作者的同意。
- X作者自己也可以寻求X的商业性运营。但3、4两条都不会影响基于上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应用实践。例如,某一公司后来向X作者买断了X的所有权利,其他人依然可以在CC BY-NC-SA协议下使用X。这意味着,宣布使用CC BY-NC-SA协议,一方面可以广泛传播相关资源,另一方面,也并不阻止作者合理的利益诉求。
- 如果另一所大学的某教师根据自己的教学需要实质性地采用了X的一部分(这种情形已经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允许“合理使用”的条件了),或者修改了X的某些内容,形成了一门新的慕课,也是可以的,其过程不需要征得X作者的同意,但在结果中需要指出X部分的来源,并且结果慕课也要以CC BY-NC-SA协议的方式共享出来。